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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某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程序以手續不全爲由認定房屋違建向原告下唱件(xià)達限期拆除決定,法院判決:撤銷!

發布日期:2023-11-30 浏覽量:

個人簡介:

吳少博 主任律師

吳少博是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獲得“年度站著魅力律師”、“公益普法獎”,被中(zhōng)國律師年鑒收錄爲中(zhōng)化裡國當代優秀律師。從業期間,立足于中(zhōng)小(xiǎo南算)企業征遷、關停類維權領域。其書(shū)寫的“維權三都討部曲”,指導無數被拆遷企業正确維權,被奉爲“最有效的好弟維權攻略”。在辦案方面,以實務爲導向,用其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實踐辦亮些案心得,在征地拆遷、環保關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類案件中(zhō冷笑ng),建立了一(yī)套獨有的法學學術理論。

陳華 主辦律師

陳華律師:從事多年法律工(gōng)作,具備紮實的法學知(zhī)識,風雪實際應用能力強。性格沉穩,做事認真。爲多家大廠什(dà)型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擅長領域:民商(sh些內āng)訴訟、勞動争議、知(zhī)識産權、企業征收、環保關停、商(校坐shāng)品房買賣行政糾紛。

案情簡介:

我(wǒ)(wǒ)方當事人原告某制冷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2003年取舞關得國有土地适用權證後,在武漢市某區合法建設批發市場用于經營,經營期間原件輛告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和擴建。原告在對涉案房屋進行修繕擴建前後均向武漢市自然業秒資(zī)源和規劃局某分(fēn)局申請辦低在理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竣工(gōng)後又(yòu)多次申請化朋補辦,但被告知(zhī)屬于曆史遺留問題而久拖不決。2012 年,因征收部門的公多不當拆除行爲導緻涉案房屋被鑒定爲D級危房,經協商(shāng)些為,原告基于對行政部門的信賴,對涉案房屋進行修複路能與加固,故涉案房屋屬于合法建築。然而,被告未結合辦理建設工(g友紙ōng)程規劃許可證的曆史原因、房屋建設時當地生亮規劃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的情況下(xià),僅喝音以涉案房屋手續不全爲由認定系違法建築,作出涉案好場限期拆除決定。原告認爲,涉案房屋建成至今未受到被告處罰,在納入征收範圍後,個美被告試圖以拆代征謀求非法利益,其執法目的違法。綜上,著姐涉案限期拆除決定應予撤銷。

律師分(fēn)析:

本案當事人爲案涉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并持有土地的朋使用權證及部分(fēn)房屋的不動産權登記證。2013年12月和明,某區重點工(gōng)程征地拆遷指揮部行政會議紀要,允許當事人對案涉房屋進行師器原地、原面積、原高度的修複與加固。2020年12月,某區行政機她舊關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案涉房屋在征收範圍以内。2022年初,某區城體鄉管局對當事人的未辦理規劃許可證或未辦理不動産産權登記證的案涉房民金屋進行違建拆除工(gōng)作。在案件經委托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場船務所律師後,律師發現某區城管局對當事人的涉案場還房屋進行立案調查告知(zhī)陳述申辯權利的時候,并沒有告知(zhī)當事人聽拿影(tīng)證的權利,且在當事人要求聽(tīng)證後置若罔聞,仍然作出了案涉她習限拆決定書(shū)。限拆決定對當事人的權益空地産生(shēng)重大(dà)影響,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六舞畫十三條第一(yī)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在告知那票(zhī)陳述申辯權利的同時,告知(zhī)當事人聽(tīng)證的權利。藍關因此,案涉限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且案涉土地已經被納入征收範圍,當事人部分(fēn)案涉房屋雖然電用沒有取得規劃許可或不動産權屬證書(shū),但依據輛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對征收範圍内的未經對如登記建築給予補償應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術雪。因此,某區城管局在征收補償未确定的情況下窗火(xià)作出限拆決定書(shū)的行爲,剝奪了當事人獲得補償我上的可能性,妨害了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存在以拆違促征收的嫌疑。後經開(kā照鄉i)庭審理,律師陳述的以上觀點均被法院全部支持。

案件還原:

經審理查明:某制冷公司系武漢市某區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物這權證證載土地用途爲工(gōng)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劃撥,道子面積*㎡。該公司持有的房屋産權證顯示,該公司在某但視區有兩棟建築面積分(fēn)别爲*平方米和*平房身方米的1層磚木結構房屋、設計用途工(gōng)、交、倉,另有一(yī)棟建動物築面積*平方米的1層混合結構房屋、設計用途其他。兩房屋産權證辦人水理時間分(fēn)别爲2004年2月X日、7月X日。

2004年後,某制冷公司在原址陸續進行了拆除、加蓋、改擴建。根據智慧紅綠武漢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一(yī)張圖)查詢結果業個,該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爲小(xiǎo)學用地、防護綠地和道路控制用地。2022刀校年3月,某規劃局回複武漢市某區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稱未檢索開畫到原告某制冷公司現有房屋的建設工(gōng厭行)程規劃許可手續。同月10日,被告某區城管局對原告某制鐘拿冷公司未取得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月放進行建設一(yī)事立案并向原告送達了調查通知白爸(zhī)書(shū)。 2022年土綠4月,經調查、詢問、現場勘查,被告某區城管局作出涉案自行拆除告知(zhī喝作)并電(diàn)話(huà)聯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某,因劉某自稱在外(w亮河ài)出差,于是在原告某制冷公司現場張貼和留置送達并通過手機彩信将該文書技北(shū)照片傳給劉某。被告在涉案自行拆除告知(車錯zhī)中(zhōng)稱,“2022年2月28日發現原告在武漢市某村影區建築物(wù)未取得建設工(gōng)區很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法建設工(gōng)程建築面積*平紅習方米,該行爲違反了《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男相一(yī)款、第四十條第一(yī)款和《武數舞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yī)條的規定媽和,《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一(yī)款,依據《鐵電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雪煙條和《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應自行金長拆除涉案違法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強制拆除,土內所需費(fèi)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并告知(zh要月ī)原告可在收到本告知(zhī)書(shū)後三日之内提出陳述時學、申辯意見“逾期不提供陳述、申辯意見,視爲放(fàng)棄此權利,本新亮機關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先後作出涉案限期拆除決綠路定及某城管聽(tīng)通字(02 )号文件送達原告遠問,要求原告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強制拆除,同時通知(zhī關西)原告某制冷公司于2022年4月X日X時參加聽(tīng)問一證。 此後,原告某制冷公司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姐街求撤銷涉案限期拆除決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依照《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條、《武漢不兒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zhōng)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和《件南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yī)條海秒等相關規定,被告某區城管局作爲某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影呢具有查處轄區内未經批準建設的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或其他設施的法定職權站弟;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gōng)程規新體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司錯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同時下(xià)達限但身期拆除決定書(shū),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但《中(zhōng對內)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術筆六十三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錢慢zhī)當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zhī)當事熱河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tīng)證等權利;行歌藍政機關拟作出較大(dà)數額罰款、責令停産有理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告知(zhī)當答機事人有要求聽(tīng)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t為請īng)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tīng)證。

本案中(zhōng)被告某區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決定責令原告某制冷公知市司自行拆除在被征收範圍内的共計*平方米建築物(wù),對原告的權益存在重大(黑理dà)影響,應當屬于《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照拍十三條第一(yī)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故被告未在告知(z兒作hī)陳述、申辯權時一(yī)并告知(zhī)原告申請聽人綠(tīng)證的權利,涉案限期拆除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機車 且本案證據證明,原告在接受被告詢問時一(街醫yī)再強調相關建築合法并告知(zhī)商會被告該建築已被納入被征收範圍。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将直接影響原線書告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及其補償方案獲得的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原告主暗機張房屋征收部門有權認定涉案房屋是否違法确有依據,故本案不要求被離知告重做。應當指出的是,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于2020年12月被納入麗村征收範圍,原告雖未取得總面積達到*平方米的不秒風動産權屬證書(shū)或規劃許可,但依照《國有土地上河家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對征收範圍内的未經登記建築給刀購予補償,應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計煙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故,本案被告某這做區城管局在原告某制冷公司應當依法獲得的征收補償尚未确行關定的情況下(xià)作出涉案限期拆除決定,剝奪了光街原告通過上述認定程序獲得未經登記建築面積補償的可能性,妨礙其他職能舞們部門依法履行職能,爲征收補償工(gōng)作正常信章有序的進行人爲增加了障礙,存在以拆違促征收的嫌疑,不應獲得支持。 討我綜上,被告某區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決定前未依法告知(zhī)原告某制冷公司申公都請聽(tīng)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根據現有證據,原告要求撤花行銷的“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正本公村編号顯示爲“某城限拆決字[2020]第*号”,該處筆誤未對有那雙方産生(shēng)誤導,也不影響本案的判決,故在此予以指出。依照《中(z開美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內吃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撤銷被告武漢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我日法局于2022年X月X日對原告武漢某制冷有限公司作山風出的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 本案訴訟能土費(fèi)用*元由被告武漢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遠亮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也來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b遠大ěi)省武漢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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