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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企業建築要被強拆,當事人不服狀告城市管理紅房執法局,法院一(yī)審判決撤銷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決定書(shū)!

發布日期:2023-11-30 浏覽量:

前言:

自家建設的房屋将要被強拆,湖北(běi)省武漢市某房屋所有權知就人一(yī)紙(zhǐ)訴狀将武漢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告上了法院。近日,人民些煙法院一(yī)審判決,撤銷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我司決定書(shū)》。

個人簡介:

吳少博 主任/律師

吳少博是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獲得“年度魅力律師”、“物街公益普法獎”,被中(zhōng)國律師年鑒收錄爲中(zhōng)國當通近代優秀律師。從業期間,立足于中(zhōng)小(xiǎ議林o)企業征遷、關停類維權領域。其書(shū)寫的“維權說公三部曲”,指導無數被拆遷企業正确維權,被奉爲“最有效的維權攻了術略”。在辦案方面,以實務爲導向,用其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雨術和實踐辦案心得,在征地拆遷、環保關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類案件中(z喝頻hōng),建立了一(yī)套獨有的法學學術理論樹都。

陳華 主辦律師

陳華律師:從事多年法律工(gōng)作,具備紮實樹吃的法學知(zhī)識,實際應用能力強。性格沉穩,做事認真。爲多家大(dà兒放)型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   &林但nbsp;擅長領域:民商(shāng)訴訟、勞動争議、知(zhī)識産權明白、企業征收、環保關停、商(shāng)品房買賣行政糾紛。

案情概要:

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是武漢市某區91号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弟匠,土地用途爲工(gōng)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很懂劃撥。該公司持有武房權證,并且在該區有19棟建築。201快放1 年爲配合政府号召、美化城市形象,進行了房屋改造。當要北時,原告在項目啓動前向武漢市自然資(zī)源和規劃局某分快來(fēn)局申請辦理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竣工(到費gōng)後又(yòu)多次申請補辦,但被告知(zhī)屬于曆史遺留問題而數熱久拖不決。直到2020年武漢市某區行政機笑很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剛好這征收範圍木明内。

可是,在2022年4月11日,原告收到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區拿店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高看認定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的建築物(w理裡ù)屬于違法建設;2022年4月29日原告某化影吧工(gōng)公司又(yòu)收到被告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違法看們建設強制拆除決定書(shū),該決定書(shū)載明拟于202家動2年5月31日前實施強制拆除。

原告某化工(gōng)企業對此不服,認爲區城市管理局的一(yī)系廠說列行爲嚴重侵害了原告法定的救濟權利,意圖造成原告不可挽回的損失,涉案房屋建成會月至今未受到被告處罰,在納入征收範圍後,被告試圖以機金拆代征謀求非法利益,其執法目的違法,應予以撤銷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決定吃靜書(shū)。于是,原告委托北(běi)京吳少博視票律師事務所吳少博主任律師、陳華律師代理此案件,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分(fēn)析:

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吳少博主任律師及陳華律師分(制信fēn)析認爲,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嗎鐘定期限内,應當停止執行強制拆除建築物(w紅會ù)、構築物(wù)、設施等。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哥高(shū)》後,僅不到1個月内又(yòu)作出《限期強制拆除可知決定書(shū)》,稱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實施強制拆除。截止友短被告宣稱的強制拆除日前,原告申請行政複議時路和行政訴訟的期限尚未屆滿,原告已經向漢陽區人民鐘冷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程序,被告不得對原告的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況且原告提起的去道訴訟已作出生(shēng)效判決撤銷了案涉《限期拆除決定書(sh美道ū)》,其已不能作爲《限期強制拆除決定書(shū)》的依據。綜上又會所述,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強制拆除決定書(sh遠靜ū)》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案件還原:

原告化工(gōng)公司對位于某區91号房屋從算(以下(xià)簡稱涉案房屋)在2000年左右取愛學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地上全部有證和無證房屋所有權,并且在到醫該區41-43号有19棟建築。2006 年得筆後,某化工(gōng)公司在原址陸續進行了拆民請除、加蓋、改擴建。根據智慧武漢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一(yī)購睡張圖)查詢結果,該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爲小老弟(xiǎo)學用地、防護綠地和道路控制用地。業師

2022年3月3日,某區規劃局因未檢索到91号分通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現有房屋的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手雨司續。同月10日,被告區城管局對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未取日愛得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yī)事立案并向化員原告送達了調查通知(zhī)書(shū)。數學次日,被告區城管局就相關房屋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問題進行現場勘查并訊制詢問了原告法定代表人。

幾日後,武漢市某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武漢市某區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回函海輛,稱經查看從房屋外(wài)觀未能發現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登記時銀間的房屋,該公司登記地址的現有房屋與登記時房屋請關狀況不一(yī)緻。此外(wài),原告在91号現有其他房屋未在在紅該局辦理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手續工車,有産權證的房屋以區房産局意見爲準,其他笑得部分(fēn)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2022 年4月3日,經調查、詢問、現場勘查,被告區城管局作出自行拆除飛媽告知(zhī)稱“2022年2月28日發現原告在91号建築筆快物(wù)未取得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法建設工(gō數秒ng)程建築面積21985. 22平方米,該行爲違反了《厭要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一(yī多對)款、第四十條第一(yī)款和《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科舊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yī)條的煙子規定,《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一(yī)款,依據《中(zhōn得還g)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條村哥的規定應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拒不拆算友除的,将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fèi)用由原告自行承報筆擔”并告知(zhī)原告可在收到本告知(zhī)書(sh舞你ū)後三日之内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不提供陳述、外樂申辯意見,視爲放(fàng)棄此權利,本機關将睡書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同月11日,被告區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送達原告,以前述理由“限你單位于20科南22年4月14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強制拆除,道學所需費(fèi)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并告知(zhī)了申請複水上議、提起訴訟的期限及聽(tīng)證時間。同月黑花20日,被告區城管局作出并張貼違法建設拆除公告及其附件違法建設情況表,要船個求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知飛不拆除的,将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fèi)子如用由原告自行承擔。

2022年4月24日,原告某化工(gōng)公信作司向“區街城管執法中(zhōng)”郵寄“關于《城管聽(tīn生鐘g)通字(01号)》聽(tīng)證通知(zhī)複知弟函”自稱已收到相關文件,但未參加聽(tīng)證。2022年4月25日,間書被告向原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shū),要求原告自收到本催告書(shū)業鐵之日起3日内履行拆除91号的建構築物(wù)的義務刀慢,逾期仍未履行的,“由本機關強制執行,你單位可在接到本催告書(shū)之工村日起3個工(gōng)作日内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爲放(fàng舞畫)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因原告并未自行拆除,被告于同月2嗎拿9日作出涉案拆除決定稱,“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行嗎視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yī)款和《中(zhō水現ng)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條第票算一(yī)款的規定,現本機關決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實施強制討服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2008 年8月22日,區農貿市場改造升級工(gōng)作領導小(xi樹鐵ǎo)組辦公室批複:同意武漢市某生(shēng)鮮超市在41-43号( 某紙南化工(gōng)公司)新建生(shēng近去)鮮市場;在施工(gōng)前到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建成後經市、村亮區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新市場方可開(kāi)業看現。但是,2020年12月9日,武漢市某區行政機關作出房吃討屋征收決定,涉案房屋在征收範圍内。于是原告向法多美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

2022年8月11日,法院對原告訴被告責令限期拆除一(yī)們空案作出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對議紙原告作出的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報近該判決現已生(shēng)效。

➡️ 法庭上,原告訴稱:

原告在吳少博主任律師及陳華律師的協助下(xià),向法院服了提供相關證據稱,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後,不到1個月書件内又(yòu)收到涉案拆除決定,其行爲嚴重侵害了原告法定的救濟權利,意圖造成民懂原告不可挽回的損失,涉案房屋建成至今未受到被光器告處罰,在納入征收範圍後,被告試圖以拆代征謀求非法利益,其執法目的煙老違法。

➡️ 對此,區城市管理局辯稱:

被告具有對轄區内違法建築物(wù)、構築物(wù)、設樹銀施依法查處的職權。被告認定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設,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作出涉案拆大相除決定程序合法。原告在91号有房産證8個,共計19處房産,但在房産證證載購跳位置已無18處房産原房屋,經現場查看,從房屋外(wài)觀未能發現登市白記時的房屋,原告登記地址現有房屋與登記時的房屋狀況不一(yī)緻。此外(wà票議i),在對原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已按照法律規定送達房國了相關法律文書(shū),告知(zhī)原告具有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t劇放īng)證的權利,但直到責令原告自行拆除期限屆滿,原告都未自行就為拆除違法建築,并在法庭上出示了相關證據,拟證明所作出家就的“違法建設強拆決定”行政行爲符合相關政策法規。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

本院認爲,依照《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條、《武漢市城市些慢管理相對集中(zhōng)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三條、第二十空快二條和《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第八條、第二十呢關一(yī)條等相關規定,被告區城管局作爲漢陽區城市管理執法部老國門,具有查處轄區内未經批準建設的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或其他設著兵施的法定職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gōng)美答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物(wù)、構築物(wù)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舊用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同時下(xià)達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責山關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強制拆外工除的,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請行政店近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yòu)不拆除的,可以裡站事先書(shū)面催告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依視秒法強制拆除。

本案被告作出涉案拆除決定作出時雖已向原告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s樹短hū)、進行拆除公告、書(shū)面催告原告履行限期拆除決定,但原告申請讀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尚未屆滿;且原告已經就前述物電限期拆除決定書(shū)提起行政訴訟,現該媽見決定已被生(shēng)效判決撤銷,不能作爲涉案拆除決定的依據。因哥關此,涉案拆除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被告區城管局作出涉案拆除決定違反法定程兵雨序,主要證據不足,原告某化工(gōng)公司訴請予以撤銷确有依據。(2關森022)鄂0105行初43号行政判決已對不要求被告重房可做的理由進行說明,在此不予贅述。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銀土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yī)項、第機在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撤銷被告武漢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 作和草出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決定書(shū)。

本案訴訟費(fèi)用*元由被告武漢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外歌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b嗎業ěi)省武漢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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