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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

發布日期:2023-11-30 浏覽量:

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青、田某祥在本市入室盜竊蘋果牌IPAD4、尼康村費牌D7000數碼相機、筆記本電(diàn)腦、蘋果手機等,被告習音人劉某明知(zhī)是贓物(wù),仍低價收購該平闆電樂鐵(diàn)腦、筆記本電(diàn)腦及手機。現贓物(看唱wù)均起獲并發還。當日,被告人劉某被民警抓獲。

主要辯點:

指控的事實31起,在案證據隻能證明被告人參與26起事實;

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剛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河弟徒刑一(yī)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币五千元爸到。

律師點評:

本案被告人系累犯,第一(yī)次犯罪也是辯護律師所辯護,可以說是化是回頭客。辯護律師的紮實辯護功底,得到了當事人認可,才有了第又業二次犯罪,再次聘請原辯護律師爲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