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青、田某祥在本市入室盜竊蘋果牌I討書PAD4、尼康牌D7000數碼相機、筆記本電(diàn)腦、蘋果手機等,被告人信笑劉某明知(zhī)是贓物(wù),仍低價收購該平闆車兵電(diàn)腦、筆記本電(diàn)腦及農媽手機。現贓物(wù)均起獲并發還。當日,被告人劉某被民警抓獲。
主要辯點:
指控的事實31起,在案證據隻能證明被告人參與26起事實;
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剛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yī)年二員行個月,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師點評:
本案被告人系累犯,第一(yī)次犯罪也是辯護律師所辯冷話護,可以說是回頭客。辯護律師的紮實辯護功底,得到了當事人認可,才有事車了第二次犯罪,再次聘請原辯護律師爲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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