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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父子因拆遷費(fèi)對簿公堂。法院:不具備析産條件!間劇

發布日期:2023-11-23 浏覽量:

個人簡介:

石磊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現任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在科研、見數案件實務、教學方面均有力作。
擅長領域:土地征收訴訟、企業關停訴訟、違法建設理論與實務、民事山姐案件與行政案件交叉解決等。

案情簡介:

1999年,翁某與北(běi)京某商(shān了大g)貿公司簽訂了《财産轉讓、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書(shū)》(以下(x年吃ià)簡稱土地合同)後。翁某合法獲得了北(běi)京某區的一(yī友男)片土地,一(yī)家人在此長期生(shēng)活、工動子(gōng)作。直至2019年,北(běi)京某房地産開(kāi但什)發公司與翁某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是翁某對拆遷對廠補貼款的金額并不滿意。與此同時翁某的親人們就子就拆遷補償的份額産生(shēng)了一(yī)些分(房雜fēn)歧。在經曆了幾次訴訟後,翁某的兒子向當地法院提出析産,向翁某送達厭務了開(kāi)庭告知(zhī)書(shū)。被自己的兒子起訴,翁某傷心氣化麗憤又(yòu)無奈,遂決定委托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自大石磊律師代理訴訟。

辦案曆程:

石磊律師在接受委托後,根據對案情的了解,确定翁某空術兒子的訴求是與翁某進行析産并分(fēn)得土地合同來愛中(zhōng)對應的50%的拆遷利益。根據翁某兒子的訴求,不山石律師對委托人翁某提供的材料查閱分(fēn)析後得出結論喝樂:翁某兒子索要50%的拆遷利益并不合理,其并不是本案中(zhōng)土廠好地合同的簽約主體(tǐ)和合同主體(tǐ)。雖然案涉土地合同中(zhō頻路ng),有翁某兒子的簽名,但是僅存在合同第一(yī)頁乙方處,而了大在合同第二頁的乙方處簽字的隻有翁某。所以石律師認爲,翁某兒子并非合同主兒道體(tǐ)的一(yī)部分(fēn),不僅合同上是如會都此,在石律師與跟翁某簽訂土地合同的商(shāng)貿公窗兒司負責人溝通後,該公司負責人認爲,該合同主體(tǐ)僅存在翁某一(yī)用金人,未與他人有過關聯。且在2000年翁某的也劇部分(fēn)土地被征拆用以修建高速公路時,當地政府也明确間拿表明翁某是土地的所有權人。結合上述證據,影算以及委托人翁某并無将所屬财産贈與兒子的意思,開(kāi)件月庭之日如期到來。在庭審過程中(zhōng),原告将自己的訴求以能弟及根據向法院表明,而石律師則将收集到的證據與委托人的意願向法院說明。且法院另查服又明,原告與被告在土地合同所處地塊共同建設的不動産已被拆除,聽森并且雙方未就拆遷補償款達成一(yī)緻,被告對拆遷金額不認可,而原告已領取內工了拆遷補貼款xx元。院方在聽(tīng)取兩方證據後,根筆大據查明的事實最終判定原告不具備析産的條件,并作銀制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案件受理費(fèi)由原告負責。

法院觀點:

法院認爲,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城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wài)。在銀外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著藍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而本案中(zhōng)原告在老水拆遷利益以及相應拆遷項目均無法确定的情況下(x分好ià),不具備析産的條件。

勝訴關鍵:

本案中(zhōng),土地合同中(zhōng)案涉房屋已音紅被拆除,轉化爲拆遷利益,但拆遷補償款金額并未确定,相關兒我的補償項目不明确,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遷補償款的間都金額。原告基于家庭共同經營要求分(fēn黃老)割拆遷款,但在拆遷利益以及相應拆遷項目均無法确定的情況下(xià),不具暗土備析産的條件。

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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