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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企業因被違法查封損失慘重,訴至二審終維權!

發布日期:2023-11-23 浏覽量:

個人簡介:

石磊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現任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在科男務研、案件實務、教學方面均有力作。
擅長領域:土地征收訴訟、企業關停訴訟、違法紅行建設理論與實務、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交叉解決等。

案情簡介:

某食品公司位于陝西省某市,多年來以蜜棗、阿膠棗等制作到上加工(gōng)爲經營範圍。可在2017年10月11日,當地環保局以該公市時司擅自停運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直排爲理由,查封了場内的設備謝數,直至2018年5月15日封條仍然張貼在設備設施站東上。而這長期的不合理查封,也導緻食品公司面臨着巨大(湖子dà)的虧損。爲了生(shēng)産經營采購的食品原料鐘件,因爲設備設施被查封全部損耗殆盡。面對着這樣的損失,自2020年開見答(kāi)始食品公司向當地法院進行行政起訴,申請判處環保局的長慢查封行爲違法并賠償損失。在第一(yī)次訴訟流程中(zh多玩ōng),雖然查封行爲被判定爲違法,但是公喝相應的賠償始終沒有落實到位,面對因此導緻的虧損,僅僅判處補償三萬元。這樣市吧的判決食品公司始終無法接受,遂委托北(běi)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石磊律師代理提了吧起上訴,以期待獲得相應的賠償。

辦案曆程:

石磊律師在接受委托後,認爲一(yī)審法院對查封時間存有錯誤的店化判定。一(yī)審中(zhōng)環保局作出的答辯北黑稱查封時間僅有27天,但實際查封卻有将近一(yī)年的時間,而會哥在此期間因查封導緻的停産停業造成的損失,以及食品公司爲了生(shēng線司)産經營購置的半成品、包裝材料過期損毀的這南損失,理應由環保局進行賠償。除此之外(wài),還有機器長期閑置造成的折損以場費及利息,皆應由其賠付,而一(yī)審法院對這些事實認定并不清晰,對食品公動去司方的訴請及提交的證據未進行查明就做出了裁判,這明顯損害了當員森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确定方向後,石磊律師攜帶相關證據,向當了上地中(zhōng)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申請,在二審過程中(zhōng低視),雖然被告環保局依然堅稱一(yī)審法院判制志決無誤,但27天後卻仍未主動對查封設備解封,在封有房條張貼後将近一(yī)年的時間内無人問津,且在庭審中(zhōng)環保局無法提看輛供任何證據證明查封時間有誤。最終,二審法官采納我(w筆湖ǒ)(wǒ)方觀點,作出如下(xià)判拿多決:一(yī)、撤銷區人民法院的一(yī)審判決;二、本案話還發回由一(yī)審法院重新審理。

法院觀點:

法院認爲,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公煙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gōng)作師資人員(yuán)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xià)列侵犯财産權情形之一(y算的ī)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書都(zhōng),已生(shēng)效的行政判決,雖然确定了被上訴人作出的票靜查封行爲違法,但是卻未正确計算出上訴人因查封行外服爲收到的财産損失應當賠付的數額,在計算數額時,首先應當圈定違法查封的實際時間和件草應當賠償的項目。對查封行爲在法律上造成的因果關系,具問那體(tǐ)損失了多少,應當如何賠償,一(yī)審法院都沒有查明。

勝訴關鍵:

本案中(zhōng),一(yī)審法院雖然對違法查封這一(藍理yī)事實作出了确定,但是就賠償問題未進行詳細的查明,導緻食品公司方的合法訴的劇求遭受侵害,無法獲得因查封造成的經濟補償,石磊律師憑借多年的相關案件辦理風她經驗,敏銳的察覺到了判決存在的問題,針對關鍵性的證據進地亮行收集并及時上訴,最終在本案二審中(zhōng),成功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訴雜著求。

勝訴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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