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間,被告人朱某強、李某生(shēng)、張店明某等人在北(běi)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回南(n去風án)北(běi)路9号院28号格林豪泰酒店(diàn)等地,爲索要債務路冷,采用看管、拿走手機及随身物(wù)品等方式,非法限制張某全的人身電廠自由。2015年11月2日,三被告人被當場小了抓獲。
債務糾紛引發本案;
限制被害人身自由時間短;
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被告人朱智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購民。
本案辯護律師及時同辦案法官溝通、積極主動争取被害人諒解,充分(用風fēn)利用在案證據,最終獲得較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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