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間,被告人朱某強、李某生(shēng)、張妹分某等人在北(běi)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回南(nán)北(b子少ěi)路9号院28号格林豪泰酒店(diàn)等地,飛哥爲索要債務,采用看管、拿走手機及随身物(wù)品等方式,非法限懂做制張某全的人身自由。2015年11月2日,三被告人被當場分街抓獲。
債務糾紛引發本案;
限制被害人身自由時間短;
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被告人朱智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本案辯護律師及時同辦案法官溝通、積極主動争取被害人諒解,充分(fēn)利用在案飛小證據,最終獲得較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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