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主有時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征收搬遷和拆遷事件,而如果在這一(yī)過用樂程中(zhōng)遇到強拆,對企業主來說無論是物(wù)美答質還是精神都面臨着巨大(dà)壓力。此外(wài),在遇到強拆之後,還和開面臨着如何争取損失補償和賠償的問題。
這時候往往也面臨着法律訴訟,但是即使是到森體了法院,申請補償和賠償也需要有确切依據。這時最大(dà)的問題來了,強拆之後現放到場資(zī)産已經滅失,我(wǒ)(wǒ)們如何證明自己的是下損失呢?
這裏也提醒大(dà)家,資(zī)産評估在征收拆遷/如技搬遷過程中(zhōng)往往是一(yī)個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時也是一(yī)個拍湖證據保存與價值鑒定的過程,而評估機構獨立、鄉自科學、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立場,也使得評估報告更加美對具有證據優勢。
即便最終法院的判決與評估值可能會有出入,但是我子中(wǒ)(wǒ)們最起碼可以提供一(yī)份損失證會了明,來證明自己的損失價值,從而彌補自己損失。
今天我(wǒ)(wǒ)們就從海南(nán)的這個行政賠償案例中(zhōn好資g)去(qù)分(fēn)析評估報告在其中(zhōng)所起到的作用。
2012年1月海南(nán)三亞某區的老羅,與人合作成立了城器一(yī)個養豬合作社。誰成想,剛過3年,2015年8月,這個養豬合作社突然些是就被該地某區城管部門給強拆了,這不僅給老羅造成了巨大(dà)的經濟損物白失,還給老羅造成了較大(dà)的生(shēng)活壓力和心理壓請錢力。
爲了讨個說法,老羅将該區執法部門告上了法院,讓人欣慰的是,一(yī)審判決中(分費zhōng)該區的強拆行爲就被認定爲了違法行爲,但是賠償金額紅票、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等問題,卻給案件帶來了不小(行知xiǎo)的波折。
最終案件經過了一(yī)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之後,老羅終于拿到了近170萬個舊左右的賠償。
那麽這将近170萬賠償款如何而來呢?是否可以彌補老羅等人的損失呢?
一(yī)次評估三次賠償 金額差異根源在冷理哪?
在一(yī)審期間,法院委托當地某資(zī)産評估機構對涉案養豬場冷廠及附屬設施價值進行了鑒定。随後該評估事務所作出了《資(zī)産評估技術件為報告》(以下(xià)簡稱0001号《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顯示,涉案短分養豬場及附屬設施财産損失價值爲1802439元,評估基準日201時可5年8月31日。
既然評估報告是180餘萬元,怎麽最終的賠償款是170萬元左右呢?姐化
這中(zhōng)間又(yòu)發生(shēng)了什麽故事呢?還要從音通三個法院的三次賠償判決說起。
根據相關的裁判資(zī)料,我(wǒ)(wǒ)們發現其實三次賠個物償判決中(zhōng)關于賠償金額的依據,均不同程度的采短年信了這份評估報告。
◆一(yī)審:按照該報告評估值賠償
一(yī)審法院最終依據此評估報告判決當地該區執法局按照評估草唱值賠償老羅等人180餘萬。
◆二審:賠償應以“直接損失‘爲限
那麽二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多少呢?僅有8和資6萬餘元。
◆最高院:根據評估報告,并結合全案證據
而最高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又(yòu)再次提升至鐵刀将近170萬餘元。
我(wǒ)(wǒ)們發現一(yī)審法院與最高院的賠償理機金額之間其實相差不大(dà),最值得我(wǒ)(wǒ)們關身信注的其實是二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這次的賠償金額與評估值之間相差竟有将近100月吧萬。
爲什麽三次賠償均采信這份評估報告呢?爲什麽在三個法路歌院均采信該評估報告的情況下(xià),賠償金額卻存在差異呢?
強拆後證據滅失評估報告成爲關鍵證據!
其實在該案例中(zhōng),還出現了一(yī)次不完整的評唱小估。
在一(yī)審之後,該區執法局以該《評估報告》存在鐵都基本事實認定錯誤、評估方法錯誤、未經現場勘查等理由,申請對涉案财産不藍損失進行重新評估。
二審法院認爲一(yī)審法院在鑒定中(zhōng)并未對強拆行爲造成的直接劇技損失進行明确,依法重新啓動司法鑒定。随後,經過老羅與該區執法局同意後,北暗二審法院重新委托了一(yī)家新的評估機構對白上該評估報告進行鑒定評估,鑒定内容爲《評估報告》中(zhōng)所附國視的《固定資(zī)産評估明細表》中(zhō吧理ng)第一(yī)項“豬欄”和第三項“飼料倉庫”因拆除造成北歌的直接損失。
但是由于老羅等人與該區執法局均不能提供要求的“購買豬欄、建為對造飼料倉庫的協議及結算、付款單據”等材料,該評估機構最終退回了此次妹在委托。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zhōng)僅有這一(yī)開司份評估報告,盡管該區執法局對該報告提出了異議,但是三個法院還是錯紅采信了這個評估報告。
這又(yòu)是爲什麽呢?客觀來說,由于該區執法局的強拆行爲,老羅養豬場司視的建築物(wù)等已經滅失。而該區執法局在強拆過程中(z物謝hōng)并沒有進行證據保護,導緻很難進行再次進行評請分估了。
因此,即使該區執法局對該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是由于其自身強拆行爲導喝藍緻老羅養豬場的損失無法确定,其自身要承擔後果有話。
在最高院的相關裁判中(zhōng)我(wǒ)(wǒ)們也看到了這樣的表述:電東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zhōng),原聽資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厭家舉證責任。原審已查明,天涯區執法局在實施服拿強拆過程中(zhōng),未依法清點被拆除養殖場财産并進行證據保護對好,造成目前無法準确認定羅秋明等五人被拆除年我建築物(wù)及合法财産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xià),原評估報告更加具有這喝證據優勢,也因此在三次審判中(zhōng)均被采信。
整理了三次賠償判決的相關資(zī)料後,我(wǒ)(吧工wǒ)們發現問題其實出在對“直接損失”的認定上。
其中(zhōng),二審法院的賠償判決确定的賠償金額僅有86萬元左右。這遠村也與其認定的直接損失範圍有直接關系。
二審法院的相關裁判中(zhōng)有如下(xià)内容:
所謂“直接損失”是指行政行爲造成的實際損電還失,包括當事人因違法行政行爲造成的直接财産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鐵山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該區執法局在強拆過程中(zhō林訊ng)僅拆除了“豬欄”,部分(fēn)拆除了“飼料倉庫”,故船也“豬欄”和“飼料倉庫”被拆除部分(fēn)屬于直接損失的範圍,而老車畫羅等五人主張的《固定資(zī)産評估明細表》電器中(zhōng)所列的其他财産,并未因本案強拆行爲直接産生關議(shēng)價值上的減損,其無法使用的原因是養豬照員場被關停,故不屬于本案的賠償範圍。
按照以上内容去(qù)看,其實二審法院是希望将直接損失限定在“被拆除筆生”的豬欄和飼料倉庫。
但是唯一(yī)的證據《評估報告》中(zhōn畫離g)并未對已拆除和未拆除的豬欄和倉庫進行區分(訊黃fēn),而現場已無法評估,且因爲拆除行爲剩餘畫會的未拆除部分(fēn)也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因此二審把賠房風償的直接損失範圍包含了豬欄和飼料倉庫的全部價值票鐵。
最終,二審法院确認0001号《評估報告》中(zhōn舊紙g)豬欄的淨值837824元,飼料倉庫的淨是兵值27160元爲涉案強拆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據此,判決該區執法器紅局給付老羅等五人賠償款864984元。
那麽僅僅賠償豬欄和飼料倉庫的全部價值就可以彌補老羅等人的全部損失嗎(m風匠a)?因爲拆除行爲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又(yòu)有多少,應該由誰賠償呢離區?
從最高院的相關裁判中(zhōng),我(wǒ)(wǒ)不服們可以看到最高院确定的損失賠償範圍不僅限于已被拆除的”筆門豬欄“和”飼料倉庫“的損失,還包括了因此次拆除行嗎請爲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含:已被拆除的排污設施、知匠機器設備等)。
最終老羅等人獲得了近170萬元的賠償款。
此外(wài),我(wǒ)(wǒ)們也關注到這個案例中(zhōng),吧門還有一(yī)些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比如無窗討證建築與違法建築的相關問題,這也正是這次強拆發生(shēng)的導火(hu西這ǒ)索。
事情還要從4份整改通知(zhī)書(shū)說起。
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1日期間,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裏,老羅的養分如豬場收到了4份整改通知(zhī)書(shū),要求其在限期内完成相應的整改。對呢
老羅等五人接到以上通知(zhī)後,就開(kāi)始整改,還術建設了相關的水污染防治設施。
包括:建設無害化處理池1座、幹清糞便堆場1處、三級化糞池2座、防滲儲存池慢從1座、雨污分(fēn)流管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并于同年7月(限期之内)投快公入使用。
原本想着很快就該驗收了,這件事也就可以告一(yī)段落了,誰也沒廠鐘想到卻等到一(yī)場強拆。
同年的8月26日,在未經以上通知(zhī)整改部明拿門驗收的情況下(xià),該區城管局以涉案養豬場屬違法建築爲由明黑,未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并告知(zhī)羅秋明等五人相關權利,便對涉案養線們豬場及相關附屬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
不到半年(2016年1月11日),該合作社的注銷登記行身被核準。
好好的合作社,明明也在限期内也整改了,怎麽突然就成了聽西違法建築,還說拆就拆了呢。
從相關的裁判文中(zhōng)我(wǒ)(wǒ)們了解到,該區執法局則表示:被音光強拆建築并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屬于合法建築。
那麽這裏涉及一(yī)個關鍵問題,老羅的養豬場是否具有合拍時法合規的手續和證件呢?
這可讓老羅犯了難,因爲老羅确實也是拿不出兵術證件。
難道無證建築就一(yī)定屬于違法建築了嗎(ma)?
經過一(yī)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之後,可以确定大數的是,老羅的養豬場,雖然沒有辦理合法證件的确屬于是無喝好證建築,但是也并不能因此就認定爲違法建築。
爲什麽呢?這裏我(wǒ)(wǒ)們需要提到兩個關鍵點:一(yī)是否需要鄉南辦證;二是政府信賴。
第一(yī)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鄉、村(cūn)莊規劃區來師之外(wài)進行農業設施建設雖然需要就用地辦理審核或備案手畫拿續,但無須辦理建設用地轉用手續及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點:本案中(zhōng),豬欄和飼料倉庫等養殖設施屬于通知(zh拍子ī)規定的農用設施,雖然涉案養豬場未能辦理相關的審批、備案手什放續,确實存在一(yī)些程序上的問題。
但是其用地是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從集體(tǐ)經濟組跳動織合法取得,而相關政府部門并未及時作出處罰或完善手續的決定,反而發放(f刀是àng)給該養豬合作社政府專項補貼以及資(zī)金,對其發展生(shēn自去g)豬養殖業予以鼓勵與支持,證明行政機關對該養豬場的認可,且該合作社系經老羅視湖等五人合法登記成立的生(shēng)豬養殖合作社,至強拆行爲發生(sh來嗎ēng)之時仍合法有效。
這些都證明了行政機關對該養豬場的認可,也是在此基礎上,好舊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老羅在涉案土地上興建養豬設施,不能認定商對爲違法建築。
基于這兩個關鍵點三個法院均未将老羅的養殖場劃定爲違法建築,因此該區執法局吧民強拆行爲屬于違法強拆,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